省教育厅 省语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语言文字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4/06/18 点击数:

各市(地)教育局、语委,各普通高校、省属中职学校:

2017 年教育部、国家语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教语用„20171 号),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应在 2020 年前完成所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推迟达标时限,所有学校最迟应在2025 年前完成达标建设工作,2020 年前应完成一半以上”,省教育厅、省语委及时转发了《通知》(黑教联﹝201746 号),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教规﹝20173 号)。全省各地各校按照文件要求及相关语言文字工作建设指导标准陆续启动了中小学(幼儿园)、职业院校、高等学校语言文字达标校创建工作。由于新冠疫情等因素,达标校建设进展受到一定影响,与国家和省确定的工作目标和完成时限要求尚有差距。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全省语言文字达标校建设工作,推进建设力度,加快建设步伐,省教育厅、省语委将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语言文字工作达标校建设验收时限定为 2024 12 31 日前(省级验收完成时间)。现就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二、时间安排

2024 3 月至 5 月,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完成本校自评;6 月至 7 月,县(市区)和市(地)教育行政部门、语委分别完成县、市两级验收;10 月至 11 月,省教育厅、省语委完成省级验收。

三、有关要求

(一)开展对标建设

各级各类学校要对照国家及我省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广泛开展达标建设,逐项落实。幼儿园要注重建设校园语言文字规范环境和培养幼儿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要注重培养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自觉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和自觉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意识。

(二)实施分级管理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语委依权限分级管理,按照学校自评、逐级汇总、集中上报、专家验收的方式进行。

1.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语委负责指导所属学校(幼儿园)开展自评,填写《黑龙江省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自评表》,准备相应佐证材料,组织专家进行全员验收后,于 5 31 日前向市(地)教育行政部门、语委报送县级自评报告和《黑龙江省学校(幼儿园)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汇总表》。

2.市(地)教育行政部门、语委负责指导直属学校(幼儿园)开展自评,填写《黑龙江省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自评表》,准备相应佐证材料,组织专家对直属和县(市区)学校(幼儿园)进行抽查验收,抽查办法和比例由各地依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应覆盖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各地须于 7 31 日前向省教育厅、省语委报送市(地)级自评报告和《黑龙江省学校(幼儿园)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汇总表》。

3.高等学校和省属中职学校按相应指导标准开展自评,填写《黑龙江省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自评表》,准备相应佐证材料,于731日前向省教育厅、省语委报送本校自评报告和自评表。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语言文字工作职责。要对照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进一步健全机构、充实人员、明确分工、保障经费,扎实开展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确保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和验收如期完成,对职责落实严重不到位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市(地)教育行政部门、语委统筹安排中省直有关单位中小学、幼儿园的自评和验收工作。各地各校要认真做好档案归纳留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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